2024年12月23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 党志军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人听取宣判
23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
2024年12月1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并于12月23日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党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
2024年7月4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党志军诉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党志军 请求法院判决 李某某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衣服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等 共计18832.93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结合党志军的伤情、住院病历和医嘱,2024年7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 判令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党志军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 。在民事诉讼中,党志军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以及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等证据,要求被告方原价赔偿损失。
经查: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 并无不当 。
2024年7月24日,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 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 ,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 党志军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 ,但庭审中对预谋杀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党志军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党志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党志军 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党志军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应被告人党志军及其辩护人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并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切实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律师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及公民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及宣判。
责编:陈丽湘
校对: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