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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面对不断升级的旅游消费需求,如何更好通过司法服务保障文旅市场健康发展,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是一项重要课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北京法院涉文化领域审判特色人才高地,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围绕文旅支持,以加强旅游行业乱象治理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首善之区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11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通报会,对旅游合同中的风险进行提示,给出相关建议,并通报典型案例。
东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进主持通报会
据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韩毅兵介绍,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随着旅游方式的不断更新,新时期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虚假宣传渠道多、监管难度大,是当前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伴随网络社群文化发展,旅游服务提供商对旅游宣传方式从线下宣讲、电话推销逐步转向线下推广与线上引流并举的模式,宣传方式呈现多样化。”相较于传统宣传方式,部分推广宣传以自媒体博主自身体验招募旅者,类似社交平台中“经验贴、组队贴”等,宣传目的较为隐蔽,消费者不易察觉、难辨真伪,易成为监管的盲区。宣传用语纷繁多样缺乏规范,“擦边”描述可能导致错误认识产生。同时,消费者除签署旅游服务合同外,接收信息的来源包括旅游宣传材料、行程确认单、成团通知书、销售人员口述等,部分信息记载存在模糊或不一致的情况。
“合同履行主体多,会导致权责厘清难。”韩毅兵介绍,基于拼团、转团、地接等方式,游客实际接触到的主体包括组团者、代理者、履行辅助者。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可能擅自通过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等形式将游客转团,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并非原旅行社,游客的辨别能力有限,无法审查实际带团主体是否有相应资质、服务标准是否符合原合同约定,一旦发生事故,游客面临着追责对象厘清难的问题。“此外,合同主体变更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化,不同情况下要求过错主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也有不同,从而增大游客维权难度。实践中,我们还发现旅行社内部监管不到位,部分员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私下收取旅游费,存在工作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的风险。”韩毅兵补充道。
合同性质待辨明,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也是旅游纠纷中常见的情况。“部分旅行社提供合同性质不明的旅游服务合同,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韩毅兵举例,个别旅行社设计以兜售“旅游权益”为内容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会辩解并非旅游服务合同,不属于旅游法调整范围,系普通的买卖合同或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个别旅行社通过格式条款限制、侵害消费者权益。如采用“一刀切”条款禁止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或约定游客中途退团的情况下,不予退还服务费用,以此逃避自身义务,加重游客负担。
如何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东城法院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协会、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规范指引,优化合同签订及备案机制,定期开展互联网违规信息专项清理工作,建立正负向评分机制,采用“定期盲评+公示”方式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完善线上“云解纷”平台,方便异地办理,整合旅游相关诉求,平衡旅游提供者与消费者利益,建立梯次退费规则,定制更为多样、全面的保险产品,引导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
东城法院也提示,消费者要提升法律意识,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选择正规旅行社进行交易,注意查询商家合法资质和诚信记录,不轻信网络宣传和口头承诺;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注重核查合同中旅游项目的组织主体资质、旅游车辆运营资质、项目资费标准、合同免责事项等重点内容;消费者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拒绝私下交易,应转账到旅行社指定的对公账户,缴费后要向旅行社索要发票或收据,同时要求旅行社加盖公章。
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成竹通报了四起典型案例。某退还旅游费用案件中,消费者刘某虽未将旅游费用支付至指定账户,但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系按照旅行社内部工作人员的指引扫码进行支付,旅行社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成为拒绝退费理由,判决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某研学游案件中,消费者陶某因个人原因,在参加部分活动后,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合同并退款,最终,法院认为鉴于该合同的人身属性较强,不适宜强制履行,判决解除合同,但陶某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某涉专列旅游合同案中,因不可抗力因素专列运营线路暂停,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团费,法院审理认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旅行社应退还剩余未发生的旅行费用,不应额外扣除其他未明确约定的支出。某出售长期旅游权益的案件中,消费者购买度假会员权益并支付全部费用,但某度假服务公司未提供旅游度假住宿服务,亦未提供赠送礼券等旅游服务,被法院判决退还全部费用。